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20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根据学生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开展方向正确、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本校学生社团工作。

第六条 校团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生社团的统筹、协调、考核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社团管理部为校团委内设的社团管理机构,负责社团相关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八条 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以上分类进行申请。体育类社团成立应按照大学生体育联合会管理办法执行,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申请成立社团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批准后,方可招收会员。

第九条 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 20 名大二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且无不及格科目学分,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须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名称应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业务指导单位且该单位是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校内正式机构;

(四)有至少一名指导教师且为本校正式教职员工;

第十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宗旨和类别;

(二)社团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个人简历、近一学期成绩单;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五)指导单位的确认书;

(六)一年内的工作计划、活动安排。

第十二条 本校不接受涉外背景、宗教类、多校联合性质的学生社团的成立申请。

第十三条 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经校团委批准后,于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予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过程中出具虚假材料和证明的;

(四)没有规范的章程和活动开展方式;

(五)社团成立理由与发展构思不充分的;

(六)指导教师以及指导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

第十五条 社团的开办目的和性质与现在已存在的社团相近的,应明确业务方向差异,并在章程中体现;社团开展目的和性质与现在已存在的社团完全一致的,应在已存在的社团中进行孵化,一年后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筹备期间的社团筹备团队不得开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筹备文件经校党委、校团委等校内相关部门组成的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议,满足成立条件批准登记,发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证书》。

第十八条 正式成立的社团应将本社团章程于校团委网站公示。

第十九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制作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但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校团委依据《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年审制度》每年定期对社团进行年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并报校团委核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校团委予以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校级相关规定的;

(二)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三)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的;

(五)社团年审未通过的;

(六)上报虚假活动材料的;

(七)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八)分立、合并的;

(九)其他原因中止的。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组织部、校团委、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组成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委员会,开展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及考核工作。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一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如属岗位职责外,按不少于16学时/学期计,在职称评审、业务评优等工作中与普通教学课时性质等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

第五章 社团的组织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为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七条 社团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的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包括: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监督社团财务状况;

(三)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四)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五)修改社团章程。

第二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校团委批准后就任。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0%以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四)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聘请顾问或名誉社长(会长),须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及校团委审核同意。校团委对社团聘请顾问或名誉社长(会长)情况统一备案、定期审核。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社团成立校外社会机构在校内分支机构,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学生社团活动须遵循公开原则,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要提前向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递交申请报告,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对参与人数较多的活动,须向校团委提交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校团委会同保卫保密部对安全预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方可开展。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提交个人资料,经校团委会同保卫保密部审核通过方可参与活动,邀请境外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需按《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活动管理办法》的要求报批,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未经校团委批准,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参与任何形式的校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严重违反规定,由校团委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校团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给予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三十八条 社团活动宣传内容可通过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发布,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容须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方可发布。不得刊载、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社会公共道德的内容。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七章 社团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为非盈利性组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学生社团主要经费来源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社团经费专人负责管理。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有权对社团账目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每学年每位会员所缴会费不得超过 25 元,社团会费缴纳至学校财务处代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会费外,社团如在活动中收取其他费用,必须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收取费用的各项详细情况),经校团委批准后才可收取。收取费用时,社团须向交费人提供收费凭证。活动结束后五日内,社团必须将活动费用收取情况及使用情况随同活动总结一起上交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接受社会赞助须向校团委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接受。

第四十四条 会费的收取工作,社团需提前告知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到场监督收费。社团向会员收取会费过程中,社团负责人有义务配合监督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专业学院团总支应制定院级社团管理制度,做好院级社团分类指导及日常管理,并将登记造册后的院级社团名单于社团年审时提交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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