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学生团体。
第三条 社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条 社团接受校团委的领导、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全校各类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共分为学术、文娱、艺术、体育、实践五类,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六条 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者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且近一学期无不及格科目;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或挂靠单位;指导教师或指导单位能从专业角度给予指导;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社团成立和社团运作具有可操作性,社团活动确实能为广大同学所欢迎、能为校园文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七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宗旨和类别;
(二)社团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自身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社团全称前须冠以“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第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该是我校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该是我校的正式机构如专业学院、学校职能部门、专业教研室等。
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在该社团相关领域具有专长,并能胜任对社团的指导工作。
社团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报经团委同意。
第十条 社团成立,应当经社团联合会初审、校团委审查同意并批准,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简历)、近一学期成绩单;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五)指导单位的推荐意见;
(六)一年内的工作计划及活动安排。
第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自收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经校团委批准后,领取并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社团成立申请表》;未经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多个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出具虚假材料和证明的;
(五)没有规范的章程的;
(六)社团成立理由与发展构思不充分的。
第十四条 经校团委批准筹备的社团由校团委予以公告。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开展初步的活动。
社团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其他社团的主要职务;担任社团负责人,任期一般应该满一年。
社团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待期满离任后由社团联合会颁发。
第十五条 筹备期间的社团不得开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筹备期间的社团可以招收会员。
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并严格执行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规定。
筹备期间的社团不是社团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单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具备参加会长大会的代表资格。但是享有和履行社团联合会正式会员单位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筹备期满的社团,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正式登记申请。对没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经校团委同意批准登记,发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对不批准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制作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但须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十八条 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校内社团也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结构
第十九条 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的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暂不具备条件召开会员大会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监督社团财务状况;
(三)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四)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五)修改社团章程。
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四章 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各部部长,社团负责人由社团会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社团联合会审查,报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成绩优良,热心组织社团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对该社团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一学期内有二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五章 社团会员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二十八条 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的,社团会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条 社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一条 社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社团会员有获得该社团会员资格凭证的权利,有接受社团定期注册,定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六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三条 社团举办活动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学生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团应在每学期初将拟开展的活动报校团委,校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活动开展时间。
第三十五条 社团开展活动,必须在提前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意见;
(四)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和安全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活动结束的五个工作日内,社团应将活动情况小结和经费使用情况上报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七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等活动必须按相关规定,至少提前一周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社团进行公开宣传活动,须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整洁美观,并署社团全称。
第三十九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领导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校团委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它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校团委并征得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一条 社团邀请我校外籍教师及外国驻华机构人员等外籍人士参加的活动,必须经校外事部门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 社团的年审、变更与注销
第四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后的前两周内,各社团须将《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证书》以及相关注册书面材料交至社团联合会,初审通过后将所有材料上报至校团委进行年度审核及注册。
第四十三条 社团年审时须提交以下书面村料
(一)上一学年活动情况总结和本学年工作计划;
(二)上一学年度的经费使用明细;
(三)社团会员名单;
(四)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上述材料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联合会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证书》上盖章予以注册。
第四十五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变更登记申请。社团联合会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校团委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社团联合会通报变更情况。社团修改章程,应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四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注消:
(一)触犯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不能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三)不能按期注册的;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的;
(五)一个学年内未举行正常活动的;
(六)上报虚假活动材料的;
(七)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八)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九)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应注消的社团,社团联合会要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期间,社团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提出注消申请的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四十九条 已注消社团由社团联合会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团的登记证书。
第五十条 社团的变更、注销,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每学年社团应在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招收新会员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社团负责人换届后应及时上报校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社团所收的会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五十四条 社团不得从事损害内部会员利益或对社团会员造成危害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社团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和社团联合会名誉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校团委应定期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表现优秀的社团及会员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五十七条 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第九章 社团经费管理
第五十八条 社团经费有专人负责管理。社团联合会有权对社团账目进行审查。
第五十九条 每学年每位会员所缴会费不得超过20元。
第六十条 除会员会费外,社团如在活动中收取其他费用,必须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收取费用的各项详细情况),经校团委批准后才可收取。收取费用时,社团必须向交费人提供收费凭证。活动结束后五日内,社团必须将活动费用收取情况及使用情况随同活动总结一起上交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社团注销后,该社团所结余资金返还会员,如仍有剩余,剩余资金作为社团发展基金交校团委。社团发展基金由社团联合会负责管理,用于开展社团活动。
第六十二条 社团财务每月末小结一次,每学期末总核一次。如账目管理不明,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为社团活动提供部分必要经费,支持社团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四条 社团可寻求商业赞助费用,社团与商家达成的各项赞助协议不得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且须及时上报校团委。
第六十五条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